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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
时间:2020/1/7 11:13:20 作者:管理员 来源:教务处 阅读:2186 评论: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参照《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当汉语水平的在校本科国际学生可以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国际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五级以上(2017年入学学生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四级);
3.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条 因汉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学位的国际学生,可在规定年限内(本科为7年)通过汉语水平考试五级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2. 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者;
3. 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国际学生的毕业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2.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提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纳)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2.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各学院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表:
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附表1:
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学 院
年 级
专 业
班 级
出生日期
护照号
学位类别
入学年月
毕业年月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人学业情况,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该同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公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