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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14    

通化师范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学校校人才培养改革,依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际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下文简称“产学合作项目”)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所列的六类项目,即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

    第三条 为推广产学协同育人的应用及示范作用,鼓励

学校教职工在校企合作基础上,对研究内容及成果进行凝练与提升,积极申报吉林省及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产学合作项目的负责人须为通化师范学院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负责人应具有项目相关的学习经历或教学背景,所申报项目应与本人中的教学方向相关或相近。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社会服务办公室、科研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创新与实践训练中心协同,各教学院部配合完成。实行“教师申报、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立项备案制”,学院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严把审核关。

第三章 内容与实施

    第七条 产学合作项目应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围绕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与培训、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管理与服务升级等方面开展研究,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 产学合作项目负责人同一级别项目至多主持一项、参与两项项目,在原有负责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此类新项目。产学合作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不影响其申报校内其他教学项目的申报限额要求。

    第九条 产学合作项目立项后,学校进行统一发文认定(2020年之前立项的,与2021年的一同认定)。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级别为省级重点教研项目,吉林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级别为省级一般教研项目。

    第十条 除委托(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的日常管理参照学校同类教研项目执行。负责人应按照委托要求、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产学合作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通化师范学院教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与使用。教务处、计财处、各教学院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产学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项目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结题工作,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在项目结题后,向教务处办理结题备案手续。产学合作项目结题后,学校进行发文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